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1〕6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26号)规定,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1年12月30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