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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25 09:59:37    阅读数:727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9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nxzfbz@sina.cn;

  2、传真至:0951-5030373;

  3、寄送至:银川市文化西街69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邮编:750001。


      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2日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谋划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银川市、固原市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人口流入状况、公共基本服务能力和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等情况,科学筹集房源,不断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十四五”期间,银川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20%以上,固原市力争达到10%以上。其他城市应利用政府、国有企业等非居住房屋通过改建、改造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重点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职住平衡。

      二、基础制度

      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住房准入、退出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集中式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多代共同居住的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坚持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享受同等国家基本公共服务。

      2.坚持按需规建。城市政府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原则,引导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园区等不同社会主体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较快城市和现有公租房资源紧缺的城市,要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地区空置公租房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支持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科学制定目标。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状等调研,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筹集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计划及项目,须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汇总报自治区政府确定,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任务,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4.强化项目监管。城市政府要加快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5.落实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履行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做好政策衔接,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三、政策支持

      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基础配套用地,以及闲置住房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其他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对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各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对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指标点供。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是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按程序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补助资金、税费和金融支持方面。纳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统筹利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明确运营年限,期满后由城市政府重新给予认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地价、竞自持”、“竞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简化审批程序方面。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项目联审联动协调机制,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分类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以政府名义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从项目申请到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各相关部门、产业园区要认真研究中央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制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监督管理

      1.规范建设管理。凡享受政府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在运营期间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各地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

      2.强化运营管理。城市政府要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日常运营管理。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分别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落实租金备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整体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在租赁期间,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各地可设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期限,承租期最短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5年。

      3.严格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各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十四五”期间重要工作,落实落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协同服务地方政府做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出租、运营管理等工作,牵头做好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测评价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统筹资金支持政策等工作,牵头做好财政资金支持、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会同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工作;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产权登记等工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保监局、证监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电力、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二)强化市场监管。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管理主体要落实一人一档、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城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备案管理。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做好政策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的监测评价,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纳入自治区对城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地方实施激励。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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