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法规修订颁布为住建领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加速”
信息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0-06-19 09:50
2020年6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修订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围绕深化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司法厅积极开展政策研究、调研论证、草案拟定、意见征询等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了3个条例的修订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共修改16条,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区外进宁企业资质验证手续,进一步规范了工程招标、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以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共修改6条,取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制度,改为实施动态信用监管,取消区外进宁企业备案登记,调整勘察、设计发包方式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增加对勘察、设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罚则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共修改9条,增加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推动建设工程过程结算制度落实、建立我区工程造价指标体系等条款,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中关于“精简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删除了施工企业取费类别核定、工程类别确认、施工合同备案、收费行为检查等行政职权事项。
上述条例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为推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将发挥积极的法制保障作用。